省教育厅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开展合格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7    浏览次数:6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县(市、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1号)要求,针对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开展合格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省所有开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的中专部)。

  二、评估标准

  开办学前教育专业须达到以下合格标准:

  (一)师资

  1、专业类教师配备人数要求:

  音乐、美术、舞蹈专业技能教师,办学规模在四个标准教学班(40人)以内须各配备一名;

  教育理论(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教学教师,办学规模在四个标准教学班以内须配备一名;

  幼儿卫生教师,办学规模在六个标准教学班以内须配备一名;

  达到普通话测试员标准的教师,办学规模在六个标准教学班以内须配备一名。

  办学规模超过上述标准教学班数额的,按比例增配专业教师。

  2、学历要求: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设施

  1、有能保证一个标准教学班教学要求的琴房、音乐教室、练功房。

  2、要有一定数量的普通钢琴,电钢琴不少于40台。

  (三)办学规模

  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每个年级招生规模不能少于两个标准教学班。

  三、评估程序与办法

  (一)自评。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开办的学前教育专业要开展自评,凡自评合格的专业由各市州统一上报我厅。

  (二)复评。根据各市州上报的自评结果,我厅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等形式进行。

  四、评估结果的运用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凡评估合格的专业,由省教育厅统一公布,其毕业生可享受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凡有一项条件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限期一年整改,整改达到标准的,按程序进行重新评估认定并予以公布,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认定为不合格;凡评估为不合格的专业,将取消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资格,停止招生。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要做好规划,统筹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开办学前教育专业不能一哄而起,要与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原则上每个市州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中职学校不超过3所,人口多的市不超过4所。

  (二)从2012年起,凡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必须达到合格条件,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各地的自评材料于5月30日前报我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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