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将获财税政策支持

发布日期:2012-04-28    浏览次数:5

  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此外,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营业税;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此外,在政府投入方面,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招标采购等具体办法,选择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等危急情况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要按照规定予以补偿。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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