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监督销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5    浏览次数:7

川食药监办【2012】2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队):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电《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监督销毁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的查处工作,各市(州)局要严格监督销毁被查封的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重新流入市场,严防企业通过就地抛弃等不恰当的方式处理不合格产品,确保销毁工作到位。

  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被查封的不合格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必须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销毁被查封的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开展销毁工作,销毁过程要全程制作声像资料(可采取摄像、照相等方式),并将声像图片资料存档备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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