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质函[2012]26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运城市供热供气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省外入晋施工企业:
2009年以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连续三年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力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明显好转。为了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稳定好转、根本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9号)要求,结合我厅印发的《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晋建质函[2012]201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6人以上较大事故为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淘汰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生产装置;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类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治理消除。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厅安委会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对全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安委办,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进展情况;负责全系统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和上报等工作。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项目是否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审批手续。
2、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牵头组织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否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并拨付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是否牵头组织对本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监督整改,并如实记录。
3、设计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考虑了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是否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审查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项目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并制订了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存在借用资质和挂靠承接工程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忽视安全生产、赶工期抢进度等行为;是否按规定投入了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全面排查,建立了台账,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城市市政运营(含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
1、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是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是否对前一阶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在运营生产中,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4、关键人员上岗及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了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件,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
5、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安全应急的演练。
(三)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设立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等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取得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承诺情况;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排部署情况;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情况;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三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情况;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以及通报、发布、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2012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行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方针,按照“企业和项目自查自整、县级、市级住建部门分级检查、省厅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检查督查中,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评议分析、现场检查、考试测验等方法,进行有重点的全面检查。具体工作阶段划分如下:
(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2月20日至5月20日)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建筑施工、市政运营企业及在建工程根据全省的总体部署,成立领导组,制订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专项行动。省、市、县住建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成若干检查组,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抽查、督查,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县要对本行政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各市要对所辖县(区)全部进行抽查,每个县抽查2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省厅要对各市进行督查,同时对三分之一以上的县进行重点抽查,每个县抽查1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各级要对检查督查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工作效能。
(二)全面深入治理阶段(5月21日至9月20日)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市政运营企业和在建项目要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继续全面整改和治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工作。对用时长、耗资多、需要停产或停工整治的重大安全隐患,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进行挂牌督办,企业要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治理完成后报属地住建部门解除督办,并销号。
(三)“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2月31日)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跟踪抽查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情况及重大隐患的整治情况,检查专项行动中检查、抽查、督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对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组,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全力抓,其他负责人通力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严厉打击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无施工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施工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等违规违章现象。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对非法违法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确保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住建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要积极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加强对隐患的统计、分析,防止同样隐患重复出现。要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
(四)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全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省建设系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明确受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
省厅举报电话:(0351)3580074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向我厅报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我厅将对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李志峰 电话:(0351)3580074
厅城市建设管理处 李晨凯 电话:(0351)3580179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