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以及来访和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等方式受理举报人举报。
举报内容有以下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一是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是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食品的;三是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是私屠乱宰以及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是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假劣食品的;六是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假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虚标含量标识、擅改生产日期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是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量的;八是其他涉及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的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 5% 、 3% 、 1% 计算。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货值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可奖励 5 万元;货值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足 100 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可奖励 4 万元;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可奖励 2 万元;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可奖励 1 万元;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 200 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 1000 元至 5000 元的奖励;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 5 万元以下奖励;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 1000 元至 1 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