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12年的《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在6月1日谢幕。全新修改后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成为市民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新《条例》新在哪里?大家关注的问题是否有效解决,2日,记者在新《条例》颁布现场采访相关人员,解读条例新亮点。
马路拉锁
随着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越来越多,也造成“马路拉锁”的现象频繁发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挖掘、穿越、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开设通道或者设置坡道等行为均被禁止。
在城市道路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五年内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埋设相关设施。确需挖掘的须经政府批准。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挖掘、穿越城市道路计划。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计划的单位和个人,本年度不予批准挖掘、穿越城市道路。
道路空间
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空间利用的综合协调管理,在我市现有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下,修改后的《条例》中专设一章,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地上和地下的各种设施的综合建设和统一协调管理加以规范,对地下管线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要求,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组织制定城市道路空间利用专项规划,推进城市道路与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水、供热、供电、燃气、排水、绿化、环卫、交通安全、公交场站、河道、防洪、人防、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综合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配套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或者综合管沟,城市道路交叉路口处应当预埋过路综合管沟。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设施时,凡是技术规范允许的,应当设置在地下。
城市桥涵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城市交通枢纽,桥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确保桥涵的安全,保证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人们的出行安全,修改后的《条例》强化了对桥涵的日常巡视、检测及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管理,明确维护管理责任,明令禁止多达八项的对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城市排水
随着我市大企业增多,排水水量、水质状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类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规范各类排水行为,修改后的《条例》对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行为实施许可管理,同时对排水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测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进一步的细化。
设施维护
小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条例》中对此有特别的规定。由于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居民住宅区逐渐增加,住宅小区的市政设施建设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道路主要表现在前期设计、施工过程监管不足,后期养护责任划分不明,各种矛盾比较突出。针对居民住宅区市政设施在建设之初缺乏专业部门核准,后期养护维修缺乏监管等一系列关乎民生的热点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内的排水、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核准,确保与城市排水设施发展规划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