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20    浏览次数:7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第一部规范著作权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这部规章的出台,对于加强著作权管理,推进我区著作权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文化事业也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著作权相关法律为文化事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突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先进省区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我区著作权管理工作,自治区版权局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初稿。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从自治区实际出发,对该《办法》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广泛地征求了专家、学者、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借鉴了外省市先进经验,对该《办法》进行了认真审查和反复修改,按照法定程序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现已公布,并将于2010年6月26日正式施行。

  《办法》的主要立法指导思想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以人为本,全面提升《办法》的可操作性。著作权领域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较为陌生的,不知道有需要时该找哪个部门,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为了能让更多的人更好的行使权利,在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方便操作的原则,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作品登记的程序、明确了收费的合法性,规范了需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介入的,与著作权有关的商业活动,同时列举了撤销作品登记的四种情形,一目了然,达到能用、好用的目的。

  二是从实际出发,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目的。在与版权局的多次讨论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著作权的管理较其他许多行政管理起步较晚,虽然现在从国家到地方层面都逐渐给予了更多的重视,但还有许多具体问题没有制度化、法制化,因此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注重从细微之处入手,增加制度化的规定,如举报侵权人的奖励制度,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作品的使用及受益制度等,对这些权利从实体到程序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大大增强了《办法》的实用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特色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著作权管理工作的概括、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职责、作品登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与著作权有关商业活动的管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

  该《办法》的立法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的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如在作品登记的规定中,明确了作品登记的效力及可以申请登记的作品种类,申请作品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等非常具体的内容,方便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使用。同时对境外著作权人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著作权合同的备案;涉及著作权的展会的管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作品的归属等在实践中难于操作的具体问题一一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方便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细化补充了上位法。在现行有效的上位法中,并没有对骗取作品登记的恶意行为做出法律规定,而在实践中,通过种种手段骗取作品登记的行为却大量存在,因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办法》中创设了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作品登记的,由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对申请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

  总之,《办法》对自治区著作权管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著作权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了著作权的管理工作。随着《办法》的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我区的著作权管理步入科学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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