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问题解答(一)

发布日期:2011-12-20    浏览次数:9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实施?其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答:(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发生劳动争议后,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劳动者为多人的,能否推举代表人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


  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8、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如何组成?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9、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0、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哪些?


  答:(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  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一种是依托于地方工会的调解组织。


  1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如何产生?


  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12、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13、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形式有哪些?


  答: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14、劳动争议的调解方式是什么?


  答: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15、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6、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7、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18、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答:(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20、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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