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1-12-20    浏览次数:6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周杰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回答了记者提出的下列问题:

  一、为什么要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答:《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于199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至今已有14年多了。这是我区公路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我区公路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推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199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颁布实施,与1994年3月颁布《条例》比较,《公路法》做出了诸多新的规定。为确保我区地方性法规与《公路法》的内容相一致,保证《公路法》在我区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为什么《条例》增加了对“养路费征稽”专章的规定?

  答:这样规定的目的和作用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目前,随着公路通车里程的大幅增加以及使用年限的不断增长,养护资金的需求更是成倍地增加。养路费作为我区公路建养资金的主要来源,只有解决了征稽法规缺失问题,才能做到应收尽收,才能为自治区交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因此,增加了“养路费征稽”专章的规定,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对养路费征收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健康、公平的公路养路费征管秩序,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交通征稽部门征收的养路费是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1994年我区养路费征收额仅为3.5亿元。“十五”以来,我区公路养路费征收额每年以23%以上的速度增长,养路费为全区公路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确保我区公路养路费的足额、规范征收,避免漏征现象,《条例》对“养路费征稽”做了专章规定。

  三、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与旧的条例相比较,新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新旧《条例》在内容上做了大量调整。旧《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新《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修改过程中,指导思想就是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上位法已做出规定,本条例就不做重复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条例》增加、修改、充实了许多内容。一是明确了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在公路规划方面,为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投资,规定的条款更加科学合理;三是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规定的条款更加明确和严格,纳入质量监督监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对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四是公路养路费征收方面,在改进缴费方式、增加缴费窗口、规范缴费行为和对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人的更加理性、温和的追缴方式上,做出了规定;五是《条例》在路政管理方面,充实了许多内容。特别是在治理超限运输方面,增加了新的条款。《条例》明确了公安、发改委、煤炭、技术监督等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同时,在规范执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自治区政府对治超检测站的审批和监督检查方面做出了规定;六是关于在收费公路上合理设置收费站的问题。当前收费公路已成为全区国省干线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费站的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公路的快速畅通和广大人民群众方便出行。为此,《条例》在如何进一步规范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保障公路良好技术状态、合理收费的行为规范、收缴的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和使用上,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条例》对路政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答:公路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为运输业、人民群众出行、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畅通、和谐、高效的交通保障。《条例》将“路政管理”专门列为一章,从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划定、对损害路产路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占用公路行政许可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公路使用者在保护公路的义务上也做了规定。

  五、《条例》对公路行业执法监督,做了怎样的规定?

  答:《条例》颁布实施后,能否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至关重要。为了保障《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发挥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还专门就行业自律的问题做了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违反规定征收或者减免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照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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