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建设规范》已于7月15日批准通过,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2008年第1号公告公布了该标准的实施。至此,全国第一个农村牧区消防建设地方标准在内蒙古自治区出台。
该标准涵盖了农村牧区消防建设的方方面面,而且许多概念、技术指标的提出在全国都是第一次。标准的实施推广,为内蒙古自治区提升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的同时,也从根本上改善了农村牧区防火条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就标准发布的意义、必要性和技术指标来源做如下解读:
1.标准发布的意义必要性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发展迅速,为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条件。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还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监管体系不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宣传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带来不稳定因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近5年火灾统计,每年火灾大约40%发生在农村牧区,占到了很大比重。农村牧区发生的火灾虽然损失不大,但后果严重,致使许多农牧民因火灾“致贫、返贫”,影响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而缺乏科学合理、明确统一的建设、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是制约农村牧区消防建设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定出台适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的农村牧区消防建设标准,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是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
自2006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总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提出的“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必须坚持合理规划,科学发展,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要求,结合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自治旗等地的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区范围广泛开展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调研,并在认真分析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农村牧区消防建设规范》。该规范明确了乡镇、苏木、村庄、牧区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水源、通道等建设要求,并针对全自治区各地农村牧区燃料结构变化,对农村牧区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用气、用火管理等防灭火措施作出了统一和规范。该地方标准的实施推广,必将切实减少火灾因素,在提升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的同时,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区农村牧区防火条件发挥重要作用。
3.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本地方标准主要技术指标来源于三个方面:
(1)是参照了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科学数据。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农村防火规范》(报批稿)、《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如,村镇规划、消防给水、消防队站建设、建筑物部分的主要数据均来自于以上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2)是总结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防火实践经验。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部分的规范要求,很多来自于我区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等地的防火实际做法。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擅自放火烧荒;凡遇有五级风以上的高火险天气,村委会应发出大风天禁火警报,警报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并悬挂禁火旗,立即开展不间断巡逻检查;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那达慕、庙会等各种集会期间,村委会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牧区可根据需要建立妇女督导队、学生义务宣传队承担消防巡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等。
(3)是结合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地区发展特点,主要反映在用火用电管理部分的规范要求。如,4.1.1“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线相接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并应在铜线接头处搪锡”,是针对我区配电用电的方式制定的;4.3.5第七项“炉灶与炕连接的,在连接处应设置防护隔离设施”,是针对我区农村牧区普遍存在的炉炕相连的生活方式而提出的;5.3.10“远离村镇的住宅、蒙古包、旅游点等临时居民点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是针对我区近年来蒙古包、旅游点起火因不能得到及时扑救而导致火灾发生的问题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