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积极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将来养老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的统筹做准备。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指养老保险由省一级有关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制度,在省一级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调剂费用,并统一计算基数与缴费比例。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做出决策,要求各省区逐步推行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但此后这项工作进展速度一直不均衡,只有少数省市如北京、上海等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大部分省份仍是市、县一级统筹。养老保险停留在市县级统筹层面,统筹层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不仅不能很好地发挥社会保险“社会共济”的功能,也带来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据介绍,目前劳动保障部正在大力推行“金保工程”,这将为规范经营管理、实现省级统筹提供技术平台。此外,劳动保障部还将明确省级统筹标准、规范统筹管理办法,为各地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供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研究初步拟定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务院审批。这一办法,有望给外来务工人员设定专门的缴费比例和转移办法。
这位负责人同时透露,根据养老保险改革的总体构想,今后有望实现养老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的统筹。目前,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工作,也是为今后养老保险在省与省之间的转移接续做准备。
据悉,在一些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省份,已经开始尝试社保的对接转移工作。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要在泛珠三角合作区域内逐步建立起相互衔接、可转移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体系主要是针对合作区域内的跨省务工人员。
2007年12月底,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该草案确定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草案还授权国务院规定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和步骤,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如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
农民工参保难根源何在
(一)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
在城镇就业的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稳定工作。这一方面使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倍增;另一方面,在农民工社保关系不便转移的情况下,增加了管理难度。高流动性还导致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积极性,也给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核定及监察执法等工作带来困难。
(二)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各有顾虑
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养老待遇心存疑虑和担心。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很难达到该年限标准。所以,农民工在离开参保地时普遍不愿将钱放在社保机构,一般都选择退保。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用人单位也不愿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
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有顾虑,主要担心高缴费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把好不容易招商引资引来的投资方吓跑了。
(三)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
1.费率过高 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8%,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
2.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 养老和医疗等主要的社会保险被分割在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因此难以落实,而农民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则更为困难。[全文]
重庆民盟调研我国第一代农民工:未曾想到的困境
全国已有3062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社会保险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模式?
记者: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利益如何在社会保险法中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组组长郑功成:我完全不赞成提农民工养老保险,这个概念严格意义上是不成立的。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前提是制度的统一。其中的难点是流动会导致农民工权益不断受损,农民工一旦适应了流动化的状态就不适应农民化和市民化两种群体。
根据我的调查,农民工分为三类:已经市民化的农民工、农忙时出来打工但立足农民的农民工和流动性农民工。所以应该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权益而不是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应给他们一种新的政策,但要向城市那边靠。
现在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岁多,60%是改革开放之后出生的。他们的城市化取向非常明朗,而中国要实现现代化的强国之梦,也必然是以工业化与城市化为支撑的,让农民工融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既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民工享有公正的发展权益的表现。如果仅仅单独为农民工建立一套个人账户,其实还是计划经济时代按照城乡分割的思维方式并把农民工视为另类考虑的取向,它看起来是在保护农民工,实际上却是在继续强化将他们排除在城市化进程之外,实践中也必然会损害他们的利益。
结合农民工的流动性特征,他们在哪个城市打工就采取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权益记账制,不允许退保,也不要再流转。而是在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自然而然地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即使暂时不能统一解决也可以分别累计养老金权益再采取一种全国结算、工作地分担支付责任的办法来解决。(摘自张有义《社会保险立法将突出解决十个领域的问题》)
少走弯路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提议:优先于城镇企业职工,建立中央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体系。应尽快把各社保机构收缴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统一的农民工社保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以免各社保局收缴到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或因提高城镇职工社保待遇的发放水平被挤占,导致形成国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新债务。凡是被地方政府挪用或挤占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由地方财政弥补。 (摘自卢驰文《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优先建立》)
农民工退保反映我国社会保障地域化色彩较浓
之所以发生一些地方农民工参保又退保的现象,表面上看,起因于农民工就业地区和工作岗位的不稳定,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地域化色彩较浓,各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导致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利转移接续。
当然,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一项养老保险即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比如,户籍的限制使许多异地就业者常常遇到就业、谋生的种种障碍,职业培训的地域化使许多急需技术更新的人员在就业地得不到应有的培训,而本地区又缺乏相应的培训能力。这些因素客观上制约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加剧了劳动者主观上的不稳定感,促使一些农民工选择了参保又退保之类的短期行为。
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所以,我们不能将农民工参保又退保现象,仅仅看做是农民工个体的一种主观行为和短期行为,而应该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引导、解决和消化,任何无为或者放任都是不应该的。(摘自郭振纲《工人日报社评:由农民工退保现象引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