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31    浏览次数: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模式,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
  实行行政指导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强化企业自律,减少行政成本,构建和谐执法环境,解决以往执法中存在的以罚代管、先罚后管、重罚轻管等问题,避免和消除监管中的不和谐因素,真正实现从“权力本位”为主向“责任本位”的行政理念转变、从“管理型”为主向“服务型”的职能转变、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的监管模式转变、从“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指导”转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理解行政指导工作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把全面推行行政指导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推进职能全面和谐到位,实现长效监管,全力塑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建立五项制度,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
  要将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加强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在监管中实现服务,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促进社会共同和谐发展。重点推行以下制度:
  (一)行政提示制度。在实施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等行政许可事务以及动产抵押登记等行政确认事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与事务确认职能作用,利用所掌握的信息,采用提示、引导等方式,主动服务行政相对人,帮助其正确办理相关登记及确认事务,有序进入或退出市场。
  (二)行政告诫制度。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查处假冒伪劣、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打击商标侵权和合同欺诈及食品安全整治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事前预警告诫,通过解释、说服、劝阻、警示等指导方式,指导相对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对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行为,可对相对人予以行政告诫,督促其尽快改正,防止事态的发展。
  (三)行政建议制度。在日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向该主体或其上级部门制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建议书》,提出与工商执法职能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促使其合法经营,并抄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调解制度。根据工商职能,对企业登记事项纠纷、消费纠纷、商标权属争议、合同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由工商机关协调、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尽快解决矛盾,减少损失,促进发展。
  (五)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结合“信息工商”和“诚信工商”建设等工作,定期发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执法信息,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失信行为,经监测确定为不合格商品,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公示,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增强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开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变更、退出信息以及当地主要行业的主体数量、分布状况等情况,为企业提供信息参考。
  三、规范执法行为,为推进行政指导奠定基础
  要做到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的有机结合,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指导的实施。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一)健全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档案。各地要以提高日常监管效能为目的,落实“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加强属地监管。执法人员要将巡查中书面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和行政建议及时归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作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回访检查,督促行政指导到位。对已实施行政指导措施的市场经营主体,巡查责任人要加强回访复查,督促其整改解决,并记入企业“经济户口”。对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责令改正再处罚情形的,应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督促其尽快改正。因拒不改正被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归入行政处罚卷宗备查。
  (三)发挥企业联络员作用,建立企业联络员档案。各地要加强与市场经营主体的联系,建立企业联络员档案,畅通联络方式,加强沟通联络,运用现代通讯手段,确保行政指导快捷、方便、有效。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行政指导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明确落实单位和相关责任,打好工作基础,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实施行政指导工作,要将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有机结合,统一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基层建设、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服务地方经济和品牌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使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逐步发挥重要作用。既不能以行政指导为由弱化行政执法,也不能追求办案指标而忽视行政指导。
  (三)各市局要着手制定推进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以本意见为基础,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应包括实施行政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具体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的领域、具体实施行政指导的主体、以及相关的程序和内容。各市局要及时总结行政指导的做法,及时向省局反馈情况,并在实践中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


  20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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