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做好城乡集市贸易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省局对1988年印发的《山东省城乡集市贸易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一并贯彻执行。
附:山东省城乡集市贸易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
一九九○年五月三日
山东省城乡集市贸易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
城乡集贸市场是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活跃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集市贸易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经营活动规范
第一条 进入集市的经营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第二条 除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外,进入集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亮证经营,天天交易市场的固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食品、饮食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到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管理所)领取贴有半身免冠照片的"经营证"胸章,经营时必须佩带"经营证"胸章,免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核定经营范围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四条 集市经营者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度量衡器。衡器要定时统一编号标定。
第五条 上市商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货真价实,质量可靠,计量准确,买卖公平,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和出售冒牌商品。
第六条 出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严禁有害、有毒、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物和未经检验、掺水的肉食以及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上市。
第七条 出售服装、布匹、鞋帽、家具、电器、烧鸡、生熟肉、罐头、烟酒、干鲜海产品等价值较高的商品及家电修理实行"信誉卡"制,经营者在售出商品或完成服务的同时,要给消费者填写"信誉卡"(开发货票的可以发货票代"信誉卡"),消费者发现所购所修商品有问题,影响使用时,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换或免费修理。
第八条 经营食品和饮食者要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衣帽整洁、统一。出售直接入口食品要用食品夹和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容器、包装纸(袋)。
第九条 出售商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进入集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所经营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签统一。
第十条 城市和乡镇天天交易的集市必须做到货上台、肉上案(架)。大中城市集市还必须做到禽进笼、鱼入池(盒)、净菜上市。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服从管理,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经营者按时照章交费纳税。
二、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及城市天天交易的较大型集市设立市场管理所;中、小型集市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市场管理组;农村集市要有管理机构,配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组织,按行业或摊位编组,制定行业公约,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管理所)建立健全所长、管理员、统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任务和包管理、包卫生、包秩序、包服务、包宣传等"三定五包"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集市管理人员的学习、会议、考勤制度和经营者的学习、会议制度及公共设施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并佩戴编号标志;集市协管人员佩戴编号标志。
第十八条 集市管理工作实行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责,市场管理政策、法规、摊位安排,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违章违法案件处理结果等公开制度,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采用广播、板报、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对经营者及时进行形势、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营户"、"物价计量信得过摊户"等评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标准收费,现金日清月结,收入按时上交,支出月结月报。
第二十二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档案,实行日登月统;报表上报及时、准确、可靠;按时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市场信息。
第二十三条 集市建立经营户登记簿、好人好事登记簿和违章违法处理登记簿;统计档案、财务档案、集市建设档案、文书档案等齐全,查找有序。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调解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发现违章违法活动及时按政策规定处理;处理案件按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坚定岗位,尽职尽责,执行公务严肃认真,态度和蔼,用语文明,廉洁奉公,依法管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六条 较大型集市设立治安办公室,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第二十七条 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对集市管理实行月检查、季小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制度。
三、市场设施规范
第二十八条 天天交易集市建有防雨防晒棚;大型集市的管理人员配备对讲机;大中型集市配备广播器材,设立固定或流动交易监督服务岗亭;交易监督服务岗亭内设交易监督服务台,城市(含县城)天天交易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还应设立电子公平秤;所有集市要设立公平秤(尺)、宣传牌、宣传栏、价格行情栏、集市示意图、公用电话、违章违法行为"曝光台"、垃圾箱、果皮箱、消防器材、厕所、物件寄存处、饮水处、法码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农副产品市口设置售货台、肉案(架)、鱼池(盒)、家禽笼,配备肉类测水仪;工业品市口设有货架、柜台;熟食摊设有防蝇、防尘、防腐、消毒等设备;饮摊(店)配有污水、杂物处理设施和灶具排烟设备。
第三十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根据需要设置仓库、台磅、防寒苫布。
四、环境秩序规范
第三十一条 集市行市清楚,标牌醒目,商品排列整齐。
第三十二条 场地平整、清洁、道路畅通。棚顶集市禁止机动车辆通行,露天集市不妨碍车辆通行,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第三十三条 牲畜、猪羊、家禽市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消毒,搞好防疫。
第三十四条 柴草、木材、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市口远离其他市口和居住区。
第三十五条 摊(店)周围卫生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洁净等三包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设立专职保洁人员,随时清扫垃圾、厕所,及时排除污水杂物。
第三十七条 在集市适宜地方植树栽花种草,绿化美化环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城乡集市贸易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88)工商市字第6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