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规范市场、经纪人和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密切系统内部职能机构的协作关系,创造一个"内和外顺"的执法环境,实现管理职能到位,现就市场和经纪人与企业登记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场与企业登记管理
(一)市场开办单位在市场登记注册前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或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对申请开办市场的单位,其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开办市场"。过去已经登记开业的市场,市场开办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或经营范围中无"开办市场"项目的,应限期办理有关企业登记手续。今后对于市场开办单位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而不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或增加"开办市场"经营范围的,一律按照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处理。
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除应提交《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手续 。
(二)市场年度检验除提交《商品交易市场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市场开办单位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严格区分市场开办单位名称与市场名称。
1.市场名称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过去已经将市场名称登记为企业名称的,要逐步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注销营业执照或改制为企业。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市场名称原则上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市场类型和"市场"或"城"、"园"等依次组成。
(四)市场名称的核准、登记,实行分级核准、登记管理。
1.未经国务院批准,市场名称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省工商局负责核准冠以"山东省"、"山东"、"齐鲁"等字样和市(不含)以上区域名称( 如"鲁南"、"鲁中"、"胶东"等字样)的市场名称;市、县工商局负责核准同级行政区划的市场名称。
2.严格控制核准冠"山东"、"山东省"、"齐鲁"等字样的市场名称。除省属企业外,凡申请冠"山东"、"山东省"、"齐鲁"等字样的市场,应当具备一定规模,有较广的辐射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特色,并经当地登记机关审核同意。
3.市场登记管理实行"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省属以上企业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市以下所属企业开办的市场,由市以下工商局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
二、关于经纪人与企业登记管理
经营经纪业务的经纪、代理、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房地产中介、咨询等经纪公司,以及经营范围中含有中介、咨询、信息服务、经纪、代理、代办、受理委托等字样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后,方可办理企业(个体)登记注册。
(一)设立经纪公司应当具备5名以上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经纪业务的组织,应当具有4名以上持有相应项目《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经纪业务应当至少有1人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四)个体经纪人必须具有《经纪资格证书》。
凡申请从事以上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凭《经纪资格预先核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 办理企业(个体)登记、变更和年检手续;凭《经纪组织(个人)年检核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二)办理企业(个体)年检手续。对持证人员数量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没有按期办理《经纪人资格证书》年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企业(个体)登记、变更、年检手续。
附件1
经纪资格预先核准通知书
(存根) 编号:
单位名称
拟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预核资格证号
拟办人住所
拟设服务范围
受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核准结果 签字 年 月 日
经纪资格预先核准通知书
编号:
单位名称
拟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预核资格证号
拟设服务范围
该拟办人已于 年 月 日办理经纪资格预先核准手续,特此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处)
年 月 日
附件2
经纪组织(个人)年检核准通知书
(存根) 编号:
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序号 经纪从业 人员姓名 经纪资格证号码 序号 经纪从业 人员姓名 经纪资格证号码
1 5
2 6
3 7
4 8
年 月 日
经纪组织(个人)年检核准通知书
编号:
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序号 经纪从业 人员姓名 经纪资格证号码 序号 经纪从业 人员姓名 经纪资格证号码
1 5
2 6
3 7
4 8
该经纪组织(个人)已于 年 月 日通过经纪资格年检,共检验经纪从业人员人,
特此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