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室内空气检验能力验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5    浏览次数:4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为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2011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确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室内空气检验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和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的技术实施单位是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检院”),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和发放,并分析汇总检测结果;本次能力验证项目为室内空气中甲醛。

  二、参加单位

  凡是具备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能力,且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考核的实验室必须参加,其他实验室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参加此次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于2011年7月12日前将《2011年室内空气检验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2)传真至省质检院,同时将原件寄回。需要现场领取样品的实验室务必于7月25日至26日到省质检院(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8168号)领取;接收样品后,请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2011年室内空气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3),同时将确认函传真至省质检院,确认函原件随结果报告单邮寄。各单位须及时将样品带回实验室,途中注意保护样品。各实验室须于8月9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检测结果上报至省质检院,并在信封上注明“能力验证”字样,报送时间以寄出局邮戳日期为准。

  省质检院需于8月31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并报省质监局认证处。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测要求统一和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各参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11室内空气检验能力验证须知》(附件1)和《2011年室内空气检验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附件4)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2011年室内空气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5),检测结果报告单的信息必须齐全,务必按时上报。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报的参加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均视为不合格。

  五、其他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需交纳必要的样品制备成本费用。

  能力验证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8168号

  联 系 人:潘星任、吴建国

  电    话:0531-89701971

  传    真:0531-88118770

  邮    编:250103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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