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5    浏览次数:5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nth="2" w:st="on" year="2011"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点此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二○nth="2" w:st="on" year="2011" day="18"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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