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点此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二○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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