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29    浏览次数:4

财税[201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value="1.6" unitname="升">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nth="12" year="2010" w:st="on">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nth="1" year="2011" w:st="on">2011年1月1日起,对value="1.6" unitname="升">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nth="12" year="2010" w:st="on">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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