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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value="1.6" unitname="升">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nth="12" year="2010" w:st="on">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nth="1" year="2011" w:st="on">2011年1月1日起,对value="1.6" unitname="升">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nth="12" year="2010" w:st="on">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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