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0-10-29    浏览次数: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nth="12" w:st="on" year="2010"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nth="10" w:st="on" year="2010" day="2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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