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0-10-11    浏览次数:6

  9月29日闭幕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该法规将从12月1日起施行。此后,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在建设前必须先考古;县市区文物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每年要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现行的《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0年10月实施,1994年8月进行修正后一直沿用至今。目前,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新的条例对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作出了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同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新条例规定,进行占地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否则,建设单位将面临5万-20万元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

  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该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

  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省和设区的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记者 姜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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