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通 告
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沂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2008年度安排残疾人未达1.5%的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全市范围内,2008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外省市驻临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应纳保障金 = (2008年内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2008年内在职残疾职工人数)×2008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三、缴款方式和时间
自通告之日起,应缴款的企业单位在申报缴纳地方税款的同时,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外省市驻临单位)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缴纳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处罚办法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就业行政监督专用章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临政字〔2008〕152号),将以临沂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责令限期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限期期限后仍未缴纳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