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2-27    浏览次数:3

  今年我省将启动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的改革任务,达到“包山到户”、“包林到户”。在2月23日召开的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动员会上,记者了解到这一消息。

  根据我省相关实施意见,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宜林地,特别是宜林荒山荒地(滩)和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林木。

  目前我省已确定28个试点县(市、区),即日起启动,2010年初在全省展开,年底基本完成。再用3 年时间,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林木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安全的目标。

  据介绍,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将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具体内容为,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商品林、宜林荒山(滩),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以及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并妥善处理。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我省规定,山丘地区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平原地区林地、林木承包期可与耕地承包30 年相一致。承包期内不得随意变动。“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于1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产权明晰、落实经营主体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 合作条件,可自主确定林权流转方式、 流转对象和流转价格,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和通过林权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及对外承包、拍卖、租赁等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或因征收集体所有林地获得的补助费、补偿费等,原则上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征用农民经营的林地,要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经营主体。

  据悉,目前我省集体林地近5000万亩,改制的集体林地3217万亩,林地确权登记发证面积1213万亩,林地登记发证率为20.5% 。(记者 张海峰  通讯员 赵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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