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9-01-09    浏览次数:4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就读者最为关心的一些内容,结合我省规定,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读。

  个体双定户税收管理调整

  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切实抓好我省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日前,山东省国税局发文,就个体双定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适当延长个体定额执行期。

  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定额核定执行到期的个体户,新的个体定额执行期限调整为最长不超过一年(12个月)。鲁国税发〔2006〕201号文件中关于“对个体双定户最长不超过6个月进行一次定额调整”的规定同时废止。

  对于2009年1月1日原定额核定执行未到期的个体户,将继续执行至原定额执行期止,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行核定定额;对2009年1月1日定额执行期已到期的个体双定户,其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及程序执行,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怎样认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时作了相应调整。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8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成品油消费税如何征收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税函〔2008〕1072号),对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明确。

  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纳税人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纳税人,要在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纳税人要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账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