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9    浏览次数: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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