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07    浏览次数: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依法、公正、严格、规范”的原则,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的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是指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没有余额缴纳税款的和虽有余额但用以缴纳税款后仍有部分税款欠缴的。因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金额应该是纳税人当期实现的税款扣除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部分。

  二、关于受理时限问题

  由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为保证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能够得到及时批复,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审核和报送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三、关于受理审核责任的问题

  《办法》对各级地税机关受理审核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相关审核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按规定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审批表》审核栏上填写审核意见。

  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延期缴纳税款进行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和调查核实,县(市、区)、市地税局负责审核,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见附件1)。逾期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特殊困难是指由于下述原因之一造成的纳税人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火山爆发、瘟疫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社会动乱等社会现象。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应付职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当期计提的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工资。纳税人不得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而虚增应付职工工资。

  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当期计提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费支出。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以备在生产经营中随时支用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企业现金、银行存款之外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等。

  第七条  纳税人所申请的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是当期实现的税款。不属当期实现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三)申请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及申请日现金日记账(余额)复印件;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期的资产负债表;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期的应纳税申报表;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如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应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应当说明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商品(服务)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本年税款实现、缴纳及期末欠税情况、当期实现应税收入及应纳税款情况、当期纳税人各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情况、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说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金额、原因和税款缴纳计划等。

  第三章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审核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窗口)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和报送资料的审查。对报送资料不齐全、内容填写不完整的,应要求纳税人当场或限期补正。对报送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上签署“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字样,同时向纳税人制发《延期缴纳税款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并在受理后2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税收管理员。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窗口)移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审核需要纳税人进行补正的,应要求纳税人及时予以补正。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审核情况,制作《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审批表》(见附件2),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签署“情况属实,符合规定”字样,不符合条件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延期缴纳缴纳税款审核审批表》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于办税服务厅移交后的3日内报送县级地税机关。

  第十二条  县级地税机关收到主管地税机关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审批表》后,应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情况属实,符合规定,同意上报”字样,不符合条件的,应详细说明原因,2日内连同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市地税局。

  第十三条  市地税局收到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审批表》后,应对其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审批表》上签署“符合规定、同意上报”字样,不符合条件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与收到之日起3日内连同纳税人申请资料一并上报省地税局。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及回复

  第十四条  省地税局负责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省地税局在收到市地税局报送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资料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长核批;延期缴纳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局长核批。

  第十六条  经省地税局审核,准予延期缴纳的,由省地税局制发《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决定书》(见附件4)。  经审核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省地税局制作《不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决定书》(见附件5)。

  第五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省地税局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批复决定。市以下地税机关应按规定时间审核上报。

  第十八条  对未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  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于批准的延期缴纳期限届满之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资金运作情况,提醒纳税人按照缴款计划和批准的期限将税款及时缴纳入库。

  第二十条  市以下地税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报批权限,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局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加强衔接,落实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文书由省地税局统一制定式样,各地自行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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