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28    浏览次数:4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商务工作与产业的有效结合,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并赋予新的内涵,加强与产业部门在制定政策、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协调与互动,做好政策实施过程中对政策影响的评估和效果跟踪,对于实现贸易与产业的相互促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全国机电科技产业商务工作会议的部署,我们将采取地方、行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建立一支覆盖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6000家重点联系企业的基本队伍,形成政策、信息互动,并加大对重点联系企业的调研、监测和政策扶持。为做好重点联系企业的筛选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筛选上报的企业应覆盖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性质,有较好的出口业绩或具有较强的出口潜力,是本地区机电、高新技术产品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扩大出口的骨干力量,能代表本地区当前重点出口产业和未来重点培育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体情况。

  各地方可依据现有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并进行适当增补和调整。

  重点联系企业分为紧密联系企业和一般联系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

  二、具体要求

  1、2007年度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超过100亿美元、10—100亿美元和10亿美元以下的省市分别筛选上报不少于300家、200家和100家重点联系企业,其中紧密联系企业应分别达到100家、50家和20家以上。有关行业协会在本行业领域筛选上报30家重点联系企业。

  2、重点联系企业中,国有、股份制、民营、中外合资企业(含独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企业原则上应分别占30%、30%、30%和10%。

  3、筛选上报的重点联系企业,应涵盖本省(区、市)主要产业领域和主要大类产品以及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不同贸易方式的企业。可按照企业不同出口规模分为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企业数量应占一定的比例(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和300万美元以上三个层次,并分别占总量的10%、50%、和40%的比例),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标准做适当调整,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0亿美元以下的省(区、市)可适当降低筛选标准。

  4、重点联系企业年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总额应占本省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额的40%以上。

  5、请各地方、有关行业协会填写《重点联系企业初选汇总表》(附表1),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企业分类(即属于紧密联系企业、一般联系企业),重点联系企业填写《重点联系企业情况表》(附表2)。

  三、其他有关问题

  1、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筛选确定的重点联系企业名单,请于8月30日前报商务部产业司,以书面报送和电子数据报送两种方式进行,电子数据报送至cy_zonghe@mofcom.gov.cn

  2、重点联系企业名单进入产业司重点联系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3、对重点联系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产业司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政策咨询等方面的便利,形成政策、信息互动,同时重点联系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填报相关报表(企业填报报表格式、要求和传输方式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1、《重点联系企业初选汇总表》[点击下载]

        2、《重点联系企业情况表》

                                                                              产业司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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