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贸流字〔2008〕346号
附件:1、拍卖企业换证情况调查表 2、拍卖企业换证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市流通主管部门:
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是拍卖企业从事拍卖经营业务的资格凭证。为依法加强对拍卖企业监督管理,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现就换发批准证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批准证书范围
凡依法设立,经年度审核合格的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所持有的批准证书(正、副本)有效期2008年9月1日到期的,须换发新的批准证书。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换发批准证书。无专职拍卖师,或擅自变更需核准的有关事项的,上年度年审未完成整改或未参加年审的;未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68号)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所持有批准证书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登报挂失,经核准后方可换(补)发批准换证。
二、换发批准证书工作安排
各市主管部门要组织拍卖企业认真填报《2008年拍卖企业换证情况调查表》,并对企业填报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汇总整理后,填报《2008年拍卖企业换证情况汇总表》,连同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报省经贸委,以便于审核换发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换发工作从2008年7月25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
请各市主管部门接通知后,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换发批准证书工作。对换发批准证书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联系。
联系人:刘慧云
联系电话:(0531) 86062848
电子邮箱:sdjll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