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收看全国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28    浏览次数:4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传真电报

  鲁经贸传真 [2008]57号

  关于组织收看全国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各市流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证奥运期间市场肉品安全,商务部定于7月30日上午9:30-11:10召开全国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为使各市及时组织收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部署奥运期间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安全的具体工作;部署新《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和下一步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重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介绍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企业代表介绍贯彻落实《条例》的做法。

  二、会场设置及参会人员

  (一)省设主会场(在济南市网通分公司第二会议室)。参加人员:省经贸委、法制办、公安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济南市政府分管领导,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区(县、市)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屠宰管理及执法人员和屠宰企业代表。

  (二)各市设立分会场。参加人员:各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县商务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法制办、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屠宰管理及执法人员和屠宰企业代表。

  三、电视电话会议时间

  2008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

  请各市流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精心准备,做好收看“全国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工作,确保电视电话会议顺利召开。请各市于7月29日14:30前将当地参加电视电话会议的领导、部门、人数情况告知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

  联系人:高  青、付守业   0531-86062848(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通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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