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06-27    浏览次数:7

山东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
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和准确度等级符合规定要求,保证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持续稳定的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山东省计量条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生产设施必备条件》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年度监督检查的范围
    凡山东省境内已取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之内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均应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当年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当年《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到期需复核换证的产品不在年度监督检查之列。
    二、组织方式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为保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省局将在各市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各市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时间要求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于每年4月份开始,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一次性将监督检查情况、年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条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年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条件监督检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及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和电子表格形式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各市局在安排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整改时间,以便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四、检查方式及检查步骤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采用企业自查申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现场审查:
    ⑴社会对产品质量有投诉;
    ⑵企业地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⑶本年度内产品质量国家、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⑷资料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对企业申报材料有疑问,需要到现场进行确认的。
    需要对企业的获证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应结合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并严格执行省局有关文件。
    各获证企业应进行认真自查,填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自查报告》(附件5),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⑴《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型式评价报告》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⑷ 产品使用说明书
    ⑸ 产品标准
    ⑹ 计量标准档案
    ⑺ 从事检定工作人员的检定员证
    ⑻ 关键元件、部件、材料、结构与样机发生变化的,需提交有关批准手续。
    五、检查内容及结果判定
    检查内容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细则》(附件1)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无下列情况的,视为合格。
    (一)企业因没生产能力而停产、转产一年以上或企业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部门年审的;
    (二)获证企业擅自改变产品结构、性能导致产品与原通过鉴定的样机不一致或擅自降低产品质量标准导致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发证时质量要求的;
    (三)企业的生产、检定、检测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严重不符合发证时的条件要求或发现取证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情况的;
    (四) 企业的质量体系不能正常、有效运行,取证后出现较严重的管理滑坡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企业变更名称;迁移或者增设生产场点,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产品标准发生较大变化而未向发证机关申报,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获证企业存在超证或无证生产行为的。
    (七)获证产品在国家和省监督抽查及定期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且未经复查合格的;
    (八)企业有涂改、转让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
    六、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市局填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市局、省局、生产企业各一份。
    (二)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市局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告知企业限期二个月内整改,并报发证单位备案。有关企业应认真整改,自查合格后可提前提出复查申请。市局应组织到现场进行复查。经审查仍不合格者,建议发证单位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获证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年度监督检查的,市局应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对拒不按规定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获证企业,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七、其他规定
    1、从事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纪律。如有违反规定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不得向获证企业收费。
    3、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计量处联系。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表.doc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doc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监督检查细则.doc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条件监督检查企业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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