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8号),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根据省经贸委与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建立健全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了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鲁政办发〔2007〕196号),省经贸委为副组长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杨国良副主任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经济运行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上下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工作联系畅通。各市经贸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关停和淘汰任务的完成。
(二)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履行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政策,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下达各市关停淘汰计划,公布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调度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处理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日常事务,组织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验收,督促各市组织核查验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有关处室协调配合。委内有关处室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经济运行局负责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全面工作,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综合法规处负责对关停和淘汰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涉法事项;技术改造处负责制定全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全省水泥工业结构和布局,做好新上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核准与等量淘汰立窑工作的结合;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负责暂停立窑水泥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省建材办发挥行业管理与协调作用,参与水泥淘汰落后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布局提出建议,同时配合质监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各处室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关停和淘汰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抓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产业政策的落实。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我省已将水泥机立窑列入淘汰类的落后工艺。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淘汰立窑水泥生产企业产业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大对水泥立窑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暂停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等政策的实施,严格执行环保、质监等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
(二)下达分年度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和企业名单。省政府已与各市签订了《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责任书》。根据省政府要求,公布下达全省分年度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和企业名单(见附件2、3),明确各市关停任务和企业关停时限。各市可在完成或不低于年度关停和淘汰任务的情况下,经省经贸委同意后,适当调整本市关停和淘汰计划。对限期内未关停和淘汰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由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新上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核准。新上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必须在符合全省布局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地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和承建企业出具等量或超量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对应淘汰的立窑应为2008-2010年未拆除的),由淘汰立窑的企业出具拆除立窑的承诺,由属地市经贸部门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部门为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提出请示,申报对应落实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核实批复后,由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处办理核准手续。鼓励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不足的市从其他地区购并拆除立窑水泥产能指标。
(四)严格控制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建粉磨站。凡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为粉磨站的,必须拆除现有立窑,以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磨机改为粉磨站生产。由企业出具书面停止立窑生产和使立窑完全失去生产能力的证明,附立窑完全失去生产能力的照片、工商登记经营内容变更资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向属地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经贸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后,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提出申报请示,经审核批复后,以粉磨站名义申请水泥生产许可证。新建粉磨站项目的备案工作由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处负责。
(五)做好淘汰立窑水泥企业有关认定甄别工作。凡因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涉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事项,均由各市经贸部门提出请示,由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审核认定。凡因企业自主行为造成生产许可证超期,15天内未提出产业政策方面申请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省经贸委不再给予认定。
(六)做好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奖励工作。省里将对淘汰任务完成好、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和补助。具体办法由资源节约处、经济运行局商省财政厅有关处室拟定。
三、抓好核查验收,确保关停和淘汰任务的完成
(一)严格核查验收标准。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窑体全部拆除,立窑完全丧失生产能力”的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核查验收。
(二)严格核查验收组织。核查验收工作由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进行。
(三)严格核查验收程序。一是拍照记录立窑拆除现场情况,对未拆除立窑的企业主要设备现状拍照记录并说明情况。二是按照核查验收表要求,逐座造册登记,由核查验收组与各有关市经贸委共同确认签字后备案。三是听取各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总结汇报。(核查验收表见附件4)
(四)核查验收的时间。核查验收原则每半年组织一次,时间定在7月上旬和12月20日左右。
四、建立健全调度通报制度
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调度。调度工作采取季报方式,各市要及时汇总本季度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数据,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等形成总结材料,数据和总结经各市经贸部门分管副主任签字后,于季度后5日内报送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同时发至指定电子信箱(sd86062001@126.com)。数据上报要求实事求是,不漏报,不瞒报。(季报表样本见附件5)
附件:1、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2008年-2010年各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
3、2008年各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
4、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核查验收表
5、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季报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