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鲁经贸运字〔2008〕163号
印发《山东省电力供应不足时期
鼓励机组多发电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驻鲁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8〕13号、鲁政办发明电〔2008〕24号和省政府〔2008〕第8号会议纪要精神,鼓励机组在电力供应不足时多发电,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和有序供电,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电力供应不足时期鼓励机组多发电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电力供应不足时期
鼓励机组多发电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8〕13号、鲁政办发明电〔2008〕24号和省政府〔2008〕第8号会议纪要精神,鼓励机组在电力供应不足时多发电,保障电网稳定运行和有序供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调公用发电机组。经核实因供热、电网输送能力等因素制约被迫停机的机组,计划检修机组在批准工期内、新投产机组投产半年内、供热降出力不参与考核。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调公用机组考核办法。
1.3在电力供应不足时期,全省统调公用机组实际发电量均如实计入年度计划电量,在根据实际完成超、欠月度计划核增、减年度计划的基础上,本办法以机组可用率为考核依据,进一步通过调整年度发电量计划而达到鼓励机组提高运行水平、多发电的目的。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责成山东电力调度中心具体组织考核。
二、 考核电量计算
2.1日常考核计算周期以日为单位,日累计考核电量即电力供应不足时期合计奖惩电量。
2.2机组降出力等效时间
机组降出力等效时间(小时)=机组降出力数*机组降出力时间/机组额定容量
n为当日24小时内的机组降出力次数
对利用负荷低谷时间(23∶00-次日6∶00)降出力运行或停机消缺的机组,不作考核。
2.3机组日可用率
机组日可用率=(24小时-计划检修实际使用时间-临修时间-机组降出力等效时间)/(24小时-计划检修实际使用时间)
2.4本办法计算使用的发电负荷率,以电力短缺前30天的全网统调公用机组平均负荷率为依据。
2.5全网公用机组日平均责任可用率
全网公用机组日平均责任可用率=(全网统调公用发电量-不能参与考核机组发电量)/24小时/发电负荷率*(1+全网负荷备用率)/(全网统调公用装机容量-全网平均计划检修容量-不能参与考核的机组容量)
2.6机组核增、核减电量
2.6.1当机组日可用率高于全网统调公用机组日平均责任可用率时,核增电量为:
核增电量=(机组日可用率-全网统调公用机组日平均责任可用率)*发电负荷率*机组额定容量*24小时
2.6.2当机组日可用率低于全网统调公用机组日平均责任可用率时,核减电量为:
核减电量=(全网统调公用机组日平均责任可用率-机组日可用率)*发电负荷率*机组额定容量*24小时
三、办法的实施
3.1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确定启动与终止,启动时期内暂停执行《山东电网统调机组运行考核暂行办法》中的机组非计划停运及机组降出力运行的相关考核。
3.2启动时期内
3.2.1每日上午11时前,山东电力调度中心发布统调公用机组前一日日平均责任可用率及其各台机组日可用率,并报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3.2.2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每周一发布各统调公用机组上一周实发电量和考核结果,并报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3.2.3有关发电企业对发布考核结果如有疑义,可向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和山东电力调度中心反馈,最终以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裁定为准。
3.2.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上月份实际完成超、欠月度计划和考核情况,于每月15日前相应核增、核减年度发电量计划。
四、附则
4.1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4.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