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息化条例》释义

发布日期:2008-05-08    浏览次数:4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是湖南省为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由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是目前我国第一部信息化方面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是结合我省实际对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所作的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党的十六大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这是党中央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信息化正在对世界范围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以及意识形态领域产生越来越广泛和深刻的影响,信息化整体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现代化程度和经济增长能力的重要标志。我省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初级阶段,信息化是加快实现我省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信息化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信息产业初具规模。但是,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我省信息化相对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信息化建设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无法可依,信息化市场主体无章可循,信息化建设和服务领域秩序混乱。二是信息化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建设资金过于分散,网络设施过于专用,重复建设、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浪费现象较为严重。三是重建设轻应用,信息资源开发相对滞后,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开发缺乏统一标准和综合应用,社会信息资源开发缺乏规范和引导。四是信息化应用层次较低,行业信息化、工业园区信息化、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状态,政府信息化还主要停留在改善办公条件的水平上。五是信息安全意识淡薄,信息安全隐患严重。相当一部分单位信息安全工作无章可循、无人管理,12%的局域网没有防火墙,全省信息安全投资仅占网络建设总投资的0.4%。垃圾信息时有传播,网络犯罪日趋猖獗,严重影响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快信息化法制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已成为信息化工作的当务之急。

  目前国家没有信息化方面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条例属于自主性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目的是通过立法,加强对我省信息化建设的统一引导与规范,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明确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在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能,理顺管理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社会各界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实施和推进省委、省政府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提高全社会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规范信息产业市场,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适用本条例的空间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即不管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中央还是地方,只要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都平等地适用本条例。但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上述活动另有规定的,则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为根据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行政法规是上位法,本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条例对信息化的概念没有进行界定,因为信息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存在不确定因素,难以进行准确界定。根据1997年4月召开的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的精神,国家信息化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划和推动下,在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应用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随着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对信息化内涵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党的十六大报告对信息化重要性作了科学、全面的阐述,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这里所说的信息化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不断推广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等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的智能技术,达到全面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劳动生产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人民生活质量的目的的过程。可见,信息化是全方位的,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无论是自然科学领域还是社会科学领域,都存在信息化建设的问题,而且都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归纳起来,信息化的内涵就是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载体,信息产业为支撑,信息人才为依托,法规、政策、标准、安全为保障的综合体系。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化建设原则的规定。

  信息化规划包括信息化综合规划、电子政务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信息产业规划等。由于我省信息化重复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加强信息化统筹规划是本条例的重点之一。统筹规划就是要求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尤其是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规划的要求;而编制信息化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规划的前瞻性、专业性,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使信息化建设规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信息资源是指各种可供人们直接或者间接开发和利用的信息集合的总称。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是信息化发展的基本趋势。而当前我省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公共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信息资源共享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信息资源开发的力度,通过统筹规划使公用通信、专用通信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互联互通,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安全就是要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保障系统和网络的安全运行。条例从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系统建设、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组织及责任、网络信任体系、应急反应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推进信息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现代化程度和经济增长能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强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进程,已经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必须同时考虑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

  信息化建设离不开资金保障。为了促进信息化,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省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资金建立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本级财政的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同时应当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于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信息化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信息化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的管理部门也比较多。由于缺乏综合协调,从而造成信息资源部门分割、统筹规划不到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

  因此,该条明确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 “三定”方案确定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在湖南省政府就是湖南省信息产业厅。根据信息产业厅“三定”方案,湖南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能综合归纳为“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根据十六大报告,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就信息化而言,它具有六要素,即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应用、信息产业、信息技术及人才、信息化法制与社会环境(信息安全保障)。四大职能与六要素的结合如下表:

  基础设施

  信息资源

  技术应用

  信息产业

  技术人才

  环境保障

  经济调节

  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促进发展

  市场监管

  信息化工程市场监管

  信息服务市场监管

  法制建设

  社会管理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宣传

  信息安全管理

  公共服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

  教育、人才培育

  信息安全保障

  以上结合点可归纳为七个方面:信息化规划管理、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化工程管理、信息产业及信息服务市场管理、信息化宣传与教育、信息安全保障,这些基本职能在湖南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能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本条例明确本级政府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

  为了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信息化工作。这里的其他部门,是指与信息化工作有关的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通信、广播电视、保密、科技、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这些部门同样应当根据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工作,这样就能形成:一个领导机构决策、一个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信息化活动的规定。

  信息化是一项崭新的事业。目前,我国还处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信息化任重道远,要推进信息化的进程,除了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还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支持。因此,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在高科技企业市场准入、基础设施、资金配套等方面,创造宽松环境。

  第七条 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的规定。

  信息化是一项崭新的事业。目前,我省乃至我国还处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信息化任重道远。要推进信息化进程,除了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和引导职能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参与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信息化活动中,在推进我省信息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时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肯定和激励,从而使得信息化工作的推进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觉行为,这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信息化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编制信息化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重复建设。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化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信息化规划在信息化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信息化规划不是独立的,它是地区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信息化最终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不是为信息化而信息化,其根本目的是借助信息化力量,进一步发挥自己的优势,实现区域跨越式发展。由于不同地区的环境不一样,发展战略重点也可能不一样,所以信息化规划必须要与本地区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在对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本地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立足于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为地区整体战略服务,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脱离地区发展战略的信息化规划,一定是没有效益的信息化规划。同样,地方的规划也不能照搬照抄照套国家的规划,要区别什么内容是全国性的、跨地区的,什么内容是本地性的。例如,社区公众服务类项目是本地区的,地方政府的公众服务是本地区的,地理信息系统的服务是本地区的。但是对另一类的信息服务,例如企业资信等等,虽然也会涉及到本地区的很多需求,但用户更多的需求是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这是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国内统一的市场,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市场,本地用户会更关心整体市场的形势。地方的规划也不能照搬照抄照套国家的规划,各地方有各地方的特点,有针对性才会有效益。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专项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综合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地区信息化综合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编制的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综合规划是本地区信息化发展的总体纲领,旨在阐明信息化环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信息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提出加快信息化发展的方针策略、发展方向与技术路径。

  信息化规划是地区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对国家信息化规划的贯彻实施。因此,编制信息化综合规划的依据应当是国家信息化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信息化综合规划从内容上应包括信息化内在结构体系的6个要素: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和产业、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法制与社会环境(信息安全保障)。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了加强统筹规划,有关部门必须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编制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以加强统筹协调,保持规划的协调一致。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城市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根据本级信息化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村镇(集镇)建设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的规定。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基础通信管线、公共信息网络、公共信息资源库和信息安全保障基础设施等。其中,公共信息网络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通信、计算机、有线电视等公共信息网络。

  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六要素中的第一个要素,是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地方信息化总体规划。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防止重复建设。国家已把信息基础设施纳入信息化专项规划。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规模宏大、耗资巨大的重大工程项目,其规划与建设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目前,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一方面由于恶性竞争导致在某些区域和某些领域信息基础设施严重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和横向协调,应该建的网络却得不到保障。我省在全国属于财政比较困难的省份,强化统筹规划、防止重复建设显得更为重要。本条例关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和协调的规定符合湖南的省情,既有利于信息化建设,又有利于信息服务业自身的发展,是基层单位的迫切要求。

  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信息化综合规划,从总体上进行规划,综合统筹各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内部、信息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应用、信息基础设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对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基础网络实行行业管理。各通信运营商和其他部门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接受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本地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密切相关。为使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与地方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协调配套,避免出现建设上的脱节,影响社会信息化的顺利发展,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村镇(集镇)建设规划。

  省委、省政府《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也明确规定:“坚持专用与公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统一规划和管理,整合网络资源,扩大网络容量,推进三网融合,努力消除信息化发展的‘最后一公里’瓶颈,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整合资源,促进互联互通,减少资源浪费,本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这为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区域电子政务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

  电子政务规划是指导电子政务发展的专项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电子政务建设的目的是:加强监管、提高效率、为民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现状及存在问题和需求分析;规划期间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和内容、保障措施等。电子政务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电子政务规划要适应政务体制改革转化要求,即在决策环境方面,由封闭向开放转化;在政务信息化的目标方面,由提高各自独立的部门管理效率向提高政府整体协调决策的能力转化;在决策的信息基础方面,由相互分离的“以纵为主”,向信息共享的“纵横结合”转化;在管理结构方面,由传统的金字塔体系向扁平化转化。

  电子政务规划的工作对象由网络、政府管理职能、服务公众三个要素构成,分别表述技术层次(物理层次)、职能层次(逻辑层次)、服务层次(战略层次)的工作对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从全局的高度组织网络建设、优化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能力。同时,要明确电子政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不可能一步到位。

  电子政务规划要确定电子政务工程的逻辑模型。制定工程规划,要依据对环境和目标的分析,从总体上确定可实现的信息流结构的最优组合。主要内容是:环境分析、目标分析、结构分析、资源分配。环境分析,就是分析现状和约束;目标分析,就是依据概念模型提出近期可评价的状态目标;结构分析,就是由状态目标确定分系统/数据库的信息结构。即回答怎么干最好的问题;资源分配,就是确定电子政务运行的机制和初始投入的资源。还要选择电子政务工程的物理模型。物理模型可以是多重的,按照效益/成本的原则,在多重方案中对支持逻辑结构的物理网络及软、硬件设施进行比较选择,在总体上满足基础物理层次的有效运行。

  电子政务规划应当包括电子政务的安全体系建设,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安全管理等。要从安全机制、安全服务与安全管理等多方位进行建设,包括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保密、数据完整、防止否认、审计管理、可用性和可靠性等。

  电子政务规划要重视运营维护环节的规划, 对系统建成后的运营与维护要有明确的人、财、物投入规划,在开始规划时就考虑今后运营时的基本条件,如系统管理与技术支持、系统管理与运营经费、设备更新与软件升级、使用者培训以及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各项措施等。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本级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立项前必须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审查的规定。

  信息安全工程是指为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而新建、改造、升级的相关硬件、软件构成的系统,包括独立的信息安全工程,例如CA认证及其管理服务机构;也包括与信息工程同步建设的相关设施,如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身份认证等。

  信息工程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工程、信息资源系统开发工程和信息技术应用系统新建、升级、改造工程。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包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建设的信息工程,也包括由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由财政管理部门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

  为了防止重复建设,促进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信息安全工程或者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审查申请,附项目建议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现状与需求分析(网络、应用、信息资源、人才、环境等定性定量分析),建设目标与主要任务(近期、长期目标,技术重点),技术总体框架,网络平台、应用平台、信息资源、网络与信息安全、应用系统等有关技术描述,项目建设技术、经济可行性,项目建设实施步骤、资金筹措、运营管理、维护、可操作性等。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

  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政策符合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可操作性、信息安全等审查,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经论证审查通过的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向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与可能,将通过论证审查的项目,报同级信息化领导小组确定投资方式,确定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专项预算。

  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

  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信息工程建设应当遵照执行的四项制度:

  (一)项目法人负责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项目法人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实行公司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过程中,项目法人根据《关于实行项目法人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八项具体职责:(1)负责筹措建设资金;(2)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3)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4)提出项目开工报告;(5)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6)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8)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即由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合同、勘察设计、施工过程进行管理、检查、督促的一种制度。自1988年开始,我国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更广泛地开展和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工程业主单位的迫切需要。为了规范和加强信息工程监理工作,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政策、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信息化工程及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先后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对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做了系统的规定。

  (三)招标投标制。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是指为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公布的条件,挑选承担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科学试验或勘察、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它是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及商品竞争规律来管理工程建设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1999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招标投标的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省也于2001年制定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对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的方式、程序,招标文件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标底,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投标者的权利义务,开标,评标、定标,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对招投标的管理、监督纠纷处理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委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为条件,选择承担信息工程建设有关任务的单位。

  (四)质量负责制。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要确保工程质量,首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有关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要负终身责任。为此,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信息工程建设也应当实行质量负责制。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2001年12月19日,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本条第二款作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从事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另一方面要求信息工程建设招标发包时应当选择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之所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反复强调资质问题,是因为信息工程建设投资大、技术含量高,因此,要求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在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时,应当选择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具有该项工程相应级别的单位,而且这些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该项工作资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因建设质量差、返修率高、工程设计不合理等造成的巨大浪费,从而充分利用好有限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为了加强信息工程资质管理, 信息产业部于1999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01年9月19日颁布实施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6日颁布实施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实施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作了规范,废止了一些行政许可。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利益,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事务,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国务院2004年7月1日颁发第412号命令,发布“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中第148项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第149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第150项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第151项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和第152项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体现了国家对信息工程资质管理工作的加强。

  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的规定。

  信息工程竣工,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信息安全等进行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重大信息工程项目,需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分阶段(分期)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在本阶段(本期)工程竣工后,进行阶段验收。信息工程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实施。对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重大信息工程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颁发工程项目使用许可证,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发工程项目使用许可证,未取得工程项目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测评认证机构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完善推广应用体系,实行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方面管理职能的规定。

  信息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其实质是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是信息成为资源的被开发、利用和积累的过程。大力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信息技术与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融合,提高质量和效率,降低物耗和能耗,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走出一条高科技、低能耗、少污染、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业化路子。通过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城乡经济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

  面对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新组建了信息化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推进全国全省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必须切实从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出发,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而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指南的前瞻性、专业性,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使信息化建设规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中,应当正确处理引进先进成果和自主创新的关系。

  一方面,我国信息产业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世界信息技术强国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大胆推广使用已有的先进成果,可以避免我们走弯路,缩小我们与技术强国的差距。因此,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决策,这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跨越式发展道路。

  而另一方面,“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信息技术创新是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原动力,也是信息技术促进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进步的动力源泉。

  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中应当做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引进,一手抓创新,从人才、资金、体制上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促进各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组织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的规定。

  信息技术在政府组织的推广应用称之为“电子政务”。关于电子政务,国内外也有着多种说法,如电子政府、网络政府、数字政府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朱镕基总理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政府信息化先行,带动整个信息化发展。”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朱镕基、胡锦涛、李岚清、吴邦国等中央领导同志都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作出了重要的指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是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举措,是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迫切要求,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的需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对于加强宏观调控,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增强部门协调,打破垄断分割,实现资源共享,增加行政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和促进勤政廉政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决定,将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作为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带动信息化发展。2002年7月3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和《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和《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中办[2002]17号文件下发。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开始应用信息技术,在办公自动化和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90年代中期,以“金”字系列工程——特别是以金关、金税等工程为代表,启动了一批政府重点信息化应用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承担着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的重要任务,是电子政务建设创新和开拓的重要力量。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是全国电子政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整体的质量和水平。应该看到,我省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层次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也不尽相同,电子政务建设的需求以及相关的观念、制度、技术和人才等基础条件也有很大的差异,我们必须按统一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结合省情、市情、县情,实事求是地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要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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