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我省党政机关不得搞集资合作建房

发布日期:2008-03-26    浏览次数: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和廉租住房等方面作了强调。8月13日下午,省建设厅房产处负责人蒋长福处长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经适房:五年后出售须交收益款    
    【标准】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政策《意见》强调,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对于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意见》同时要求,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解读“我省的经济适用房是指中小户型,只能按照60平方米左右的建房标准建设,这种标准,按市民通俗的说法,肯定不能建成三室一厅,如果超出标准就不属于经济适用房了,也不能通过审批。”蒋长福说。 
    【对象】与廉租房保障对象衔接 
  政策《意见》中强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解读“什么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市民最为关心。”蒋长福介绍,《意见》已经提得十分明确了,主要是为了保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房住,今后我省在经济适用房的审批上将进行严格把关。 
    【交易】五年内卖房由政府回购 
  政策《意见》强调,对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进行严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解读“这就意味着,如果想投资经济适用房挣钱的话,将要冒很大的风险。”蒋长福介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即使满了5年,要卖房,也要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这直接杜绝了炒房的现象。 
  B 集资建房:党政机关在建房停工   
  从最初的福利分房到后来的集资建房,这些一直被当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福利,而让普通市民羡慕不已,但从今以后,这些福利国家工作人员将再也享受不到了。 
    【叫停】机关在建集资房停工 
  政策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解读13日下午,蒋长福说,《意见》中强调的“党政机关不能集资建房”,意味着,如果是党政机关以前审批通过了,已经集资开建而又没有建好的集资房,现在也将被紧急叫停。 
    【建设】标准不能超过经适房 
  政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意见》强调,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解读“不仅规定了集资建房的对象还规定了集资建房的标准。”蒋长福说,只有没有购买过房子的,没有在单位搞过房改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困难企业职工,才能在单位符合集资建房的条件下,购买集资建的房,同时单位在集资建房时还不能超过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 
  C 廉租房:新建面积50平方米以内   
  政策《意见》中强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解读蒋长福介绍,我省廉租房建设将严格按照该标准来进行审批、规范,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将得不到审批权,不能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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