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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4号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64号

  【发布日期】2008-08-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函〔2008〕10号)的有关要求,经审核优选,决定山东省青州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河南省新县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黑龙江省商务厅国外经济合作处和吉林省对外经济合作事务中心等4家地方公共机构为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首批地方公共机构。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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