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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 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3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2006-04-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其中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部分商品编码调整情况予以公布(附后)。其他未调整部分,继续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01号公告和106号公告执行。

  从4月1日起,各发证机构和进口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发放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于4月1日前已发放且证面商品编码涉及本公告做出调整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4月30日,过期作废,企业如需进口,需重新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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