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商务部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公布《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3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05-04-29
【生效日期】2005-05-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5月19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到2005年7月31日;自2005年8月1日起,其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加工贸易手册号,对2005年8月1日以前保税进口未核销的料件,加工复出口时将加工贸易手册号填写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凭以办理保税进口料件的核销手续;2005年5月19日后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内容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8.9pt; mso-para-margin-left: .85gd">2601110000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