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是否实行分户计量?暖气费价格如何确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要求怎么办?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这是我省第一个供热管理办法,其中一条规定让人非常关注: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如低于16℃,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供热费,但因用户原因导致的,则由用户承担责任。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规范了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供热多头管理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计量供热将逐步推进。目前我省城市供热基本是按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温度调节手段。《办法》规定,下一步,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同时,为减轻用户购买安装热表等负担,我省没有单纯要求实行分户计量,仅要求安装热计量装置,一栋楼可以安装一部热表,而后再进行分摊,条件比较好的也可以每户都进行安装。
供热时间长短、室内供热温度高低,是衡量供热质量的重要指标,以往供用热双方常因此类问题发生纠纷。按照《办法》规定,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对供热时间、供热参数等进行约定;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如开窗、人为改造室内供热设施等)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对普遍关心的供热价格,《办法》明确规定,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方面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按照计划,我省还将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集中供热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
值得注意的是,供热节能正成为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办法》规定,我省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为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环境,将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供热企业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在热源方面,鼓励供热企业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发展供热。
同时,我省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此外,在对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本报记者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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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市供热:发展较迅速 矛盾渐突出
近年来,我省供热特别是集中供热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省47个设市城市和41个县城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供热面积达到33643万平方米,设市城市热化率达38%。
但与此同时,随着我省供热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持续开展,供热方面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突出。据了解,当前对供热企业的管理涉及建设、发改、环保、经贸、价格等多个部门,体制不顺;省内仍有众多城市使用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供热,浪费能源,污染严重;部分地方缺少科学供热规划,热源站点和管网设置不合理,重复建设,恶性竞争;供用热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供热企业供热达不到规定温度,抢险抢修不及时,部分用户欠缴采暖费或私自乱加供热设施、盗热,因一户不缴费而影响整栋楼或小区用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