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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3年第27号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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