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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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