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7]20号

发布日期:2007-04-19    浏览次数:6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近日,省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6]134号)。为保证该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对外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税收政策。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籍个人在我省境内出租(或转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关于征收方式。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人员暂不采取核定应纳税额征收方式。 外籍个人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的税源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方面,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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