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1995]外经贸台函字第180号 关于台湾企业来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改由部台港澳司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厦门外资委,深圳经济发展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74号文)和《关于印发我部各司(厅)主要职责的通知》([1994]外经贸办发778号文)的规定,我部对有关司局职能分工作了部分调整,原由我部经贸政策和发展司审批管理的台湾企业来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从发文之日起改由台港澳司审批管理。今后,凡涉及上述业务,请按照《关于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工作的几个问题掌握原则的通知》([1993]外经贸政商函字第1794号)和我部有关规定向台港澳司办理报批事项。各承办单位请按所附“台湾企业代表机构审批单”(见附件)样式填写申报。 有关业务联系电话:(010)5198630,5198628;
传真:(010)5197910,5198937。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