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公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等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现印
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电力执法类)
为了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公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基准。
一、依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作出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确定处罚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8万元作为处罚基准: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500kV以上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多人伤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6万元作为处罚基准: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220kV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4)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4万元作为处罚基准:
(1)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的;
(2)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