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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制订了《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我国《外贸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对韩国大蒜出口工作。

  第三条各类企业对韩国出口大蒜(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均适用本规定。

  出口大蒜品种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对韩国出口大蒜实行总量管理。在总量内,韩国进口征收低关税。

  第五条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量确定。

  第六条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内实行配额招标,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保鲜或冷藏大蒜(包括蒜米)仍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由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以及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出口干燥、简单腌制、冷冻、醋腌大蒜(包括蒜米),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由各省市外经贸厅(委)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企业凭出口合同领证。

  第七条对在总量内向韩国出口大蒜实行《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出口证书)管理,即韩国进口企业凭我国的出口证书报关,韩国海关凭出口证书低关税放行。

  总量外出口不需办理出口证书。

  第八条外经贸部授权驻青岛、南京、上海、郑州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签发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

  第九条发证机关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企业中标配额数量、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证书,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发证。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在总量内对韩国出口大蒜的企业,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验放。

  出口证书一式四联:第一联(黄色)为对韩国出口凭证,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韩国海关凭以低关税通关;第二联(粉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三联(绿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交企业退发证机关;第四联(白色)发证机关留存。

  第十一条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每月向外经贸部报送配额签发情况,同时抄送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

  外经贸部将定期对企业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也可委托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或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大蒜出口进行管理,定期检查企业出口情况,并将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三条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对大蒜出口进行协调、指导,出口企业应服从商会的协调。

  第十四条各类企业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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