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商务部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二年第25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3

  (生效日期:2002.08.15--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