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贸纺函[2002]305号
安徽、浙江、江苏、新疆、西藏外经贸厅:
根据《关于印发<2002年度蚕丝类出口核定公司经营准入(退出)标准>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704号)和有关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外经贸部对各申请企业蚕丝类商品出口经营资格进行了审核。现将2002年度获得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见附件)补充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请遵照《关于印发2002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名单的通知》(外经贸贸纺函[2002]83号)执行。
附件:2002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补充名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