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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生效日期:2002.02.01--失效日期:)

外经贸资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财政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执行统一的一般贸易税收政策。钻石进出口其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外 经 贸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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