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0年6月至12月,中国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国际公司)和福建中福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劳务公司)在经营对台近洋短期渔工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发生数起劳务人员挟持台湾渔轮偷渡美国关岛事件,对内对外均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件的发生,与福建省有关部门自行制订的与国务院及外经贸部的对台经贸管理政策和规定有明显抵触的对台近洋渔工管理办法有着直接关系,同时也反映了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福州国际公司和中福劳务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管理,大力整顿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以此为戒,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经营,加强对外派人员和海外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中国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福建中福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402号汇福楼5-8层
福州市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1层
2000年6月至12月,中国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国际公司)和福建中福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劳务公司)在经营对台近洋短期渔工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发生数起劳务人员挟持台湾渔轮偷渡美国关岛事件,对内对外均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件的发生,与福建省有关部门自行制订的与国务院及外经贸部的对台经贸管理政策和规定有明显抵触的对台近洋渔工管理办法有着直接关系,同时也反映了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福州国际公司和中福劳务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C17合作司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