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商务部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美蜂蜜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外经贸贸农函[20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有关中央直属企业:

  《中美蜂蜜反倾销中止协议》到期后,美国再次对我蜂蜜出口进行了反倾销起诉,并于2001年5月7日公布了初裁结果(税率为:内蒙古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44%,昆山市对外贸易公司37.51%,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22.05%,江苏汇鸿国际集团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39.76%,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9.76%,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39.76%,河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39.76%,其它公司183.8%)。为适应美国蜂蜜市场情况,便于企业经营,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取消对美蜂蜜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实行配额有偿使用。

  二、配额有偿使用资格范围为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企业。

  三、配额有偿使用价格为2000/2001年协议招标中标平均价。

  四、配额及许可证申领办法按照《关于2001年度对大蒜等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377号)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