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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警告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CMEC)于2001年1月在巴基斯坦卡拉奇埋地电缆项目投标过程中,由公司个别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致函亚洲开发银行,向其提供了一些不利于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巴基斯坦市场的情况,造成中国企业在该项目中落标,对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产生了不利影响。该事发生后,CMEC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及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对CMEC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管理,大力整顿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以此为戒,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经营,加强对外派人员和海外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督促。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行政处罚在本文件送达之日起执行,请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在接到本文件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书送达企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

??2001年1月,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CMEC)在巴基斯坦卡拉奇埋地电缆项目投标过程中,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致函亚洲开发银行,向其提供了一些不利于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巴基斯坦市场的情况,造成中国企业在该项目中落标,对内对外均造成了较坏的影响。该事发生后,CMEC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及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对CMEC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此行政处罚在本文件送达之日起执行,请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在接到本文件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书送达企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来源:C17合作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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