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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1-04-28    浏览次数:4
(生效日期:2001.08.03--失效日期:)

  [外经贸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 2001年8月3日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O76O11、39O76oo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进口聚酯切片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聚酯切片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申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在在2000年7—12月及2001年1一6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向国家经贸委提供有关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扩建的计划。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86—10—65198740、65198735
        传真:86—10—65198905

  国家经贸委联系电话:86—10—63193253、63193257
         传真:86—10—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
  
  特此公告。

二ОО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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