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贸秩函[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2000年1月28日至7月20日,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该企业)使用伪造的澳门政府批准文件及劳务合同分别向我部及国务院港澳办申请办理了立项及赴澳门地区通行证,并违反规定将证件交予中间人,造成部分劳务人员在澳门非法就业、滞留。该企业违规操作,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输澳劳务业务正常的经营秩序,对内对外均造成极坏影响。该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决定对该企业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承包劳务合同交由中国广东国际技术合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外派劳务人员亦由中国广东国际技术合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二、请广东省外经贸厅将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已经对外签订但尚未执行的承包劳务合同列出清单,于5月20日前上报外经贸部,经批准后方可由中国广东国际技术合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
三、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不得再对外签订新的承包劳务合同。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管理,大力整顿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以此为戒,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经营,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服务及管理工作,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对外承包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行政处罚在本文件送达之日起执行,请广东省外经贸厅在接到本文件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特此通报。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地址:广州市人民北路612号中广大厦
2000年1月28日至7月20日,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该企业)使用伪造的澳门政府批准文件及劳务合同分别向我部及国务院港澳办申请办理了立项及赴澳门地区通行证,并违反规定将证件交予中间人,造成部分劳务人员在澳门非法就业、滞留。该企业违规操作,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输澳劳务业务正常的经营秩序,对内对外均造成极坏影响。该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决定对该企业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请广东省外经贸厅在收到此件后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